1.輕、微型載貨汽車(含越野車)、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;重、中載貨汽車(含越野車)累計行駛40萬公里;特大、大、中、輕、微型客車(含越野車)、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;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;
2.輕、微型載貨汽車(含越野車)、帶拖掛的載貨汽車、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,其他車輛使用10年;
3.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,無法修復的;
4.車型淘汰,已無配件來源的;
5.汽車經長期使用,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50%的;
6.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;
7.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。
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、微型載貨汽車(含越野車)外,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、貨車輛,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,性能符合規定的,可延緩報廢,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。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,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,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
報廢年限
非營運9座(含)以下客車報廢年限為15年。最初的6年內每2年審驗1次,之后為1年1審,使用年限超過15年后,每半年審驗1次,能通過審驗即可無限延期,簽注至2099年12月31日;
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20年;
旅游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20年;
營運客車,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5年;
輕型貨車和大型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5年;
微型貨車和19座以下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,不可申請延期;
20座以上出租車,報廢年限為8年,可申請延期至12年;
帶拖掛貨車、礦山作業車,報廢年限為8年,可申請延期至12年;
吊車、消防車、鉆探車、專項作業車等專用車,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適當延期,簽注至2099年12月31日;
全掛車,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5年;
半掛車,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5年;
半掛牽引車,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5年;
三輪農用車,報廢年限為6年,可申請延期至9年;
四輪農用車,報廢年限為9年,可申請延期至12年;15、正三輪摩托車,報廢年限為7年至9年,可申請延期至10年至12年;
其他摩托車,報廢年限為8年至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1年至13年;
其他汽車,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5年。